作者: 星腾严选发表时间:2023-03-25 04:01:41浏览量:12【小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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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烟、酒、茶、礼品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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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货物、财产和劳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视同销售货物、转移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2008〕828号),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收入应确认为销售。
(a)用于营销或销售;
(二)用于社交和娱乐;
(三)用于员工奖励或福利;
(四)分配股利。
(五)接受国外捐赠;
(六)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贵公司因业务招待而购入的烟、酒、茶、礼品,应按上述规定认定为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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