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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授权证书和防伪商标

作者: 星腾严选发表时间:2023-02-02 12:06:11浏览量:12

珠海市检察院承办案件再次入选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14年度保护知识产权的十大典型案例。珠海市检察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承办的马×军、孙×珍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位列该十大典型案例第七位,这也是我省检察系统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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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检察院承办的该案再次入选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14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珠海市检察院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承办的马×军、孙×珍假冒注册商标案在十大典型案例中排名第七,是我省检察系统唯一入选的案例。

经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马×军在未经三星银河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伪造授权证书和“S∧MSUNG”防伪商标的方式,在广州市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汽车导航仪共计20万元。2013年4月,马×军、孙×珍在珠海成立艾尼威尔电子科技公司,通过上述伪造手段,继续向全国多个省份的不特定客户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非法经营金额达150余万元。

警方调查发现,这家造假公司通过层层伪装,取得了全国40多家车商的信任,成为其代理,代理分为省级代理和市级代理。

据了解,由于侵权案件时间长、范围广,收集固定证据难度大。为确保案件质量,珠海市检察院和高新区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要及时、提前派员介入侦查,参与案件定性分析,指导公安机关开展有针对性的侦查工作;在起诉阶段,为确保迅速查清案件事实,防止漏罪漏诉,在发现广州公安机关对涉案当事人也已立案后,督促珠海公安机关及时与广州公安机关协商,按照管辖规定对案件实行联合侦查。

 

   在法院审理阶段,检察官扎实梳理好每一项证据,对当事人、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都予以有力的回应,并引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简称“尼斯协定”)精准打击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中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是假冒注册商标。而如何判断两个产品是否属于“同一商品”,就要看尼斯协定对商品和服务的统一分类。据了解,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采用该协定对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在本案中,三星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包含“导航仪”,而被告人辩称其销售带有“S∧MSUNG”标识的产品是“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与“导航仪”不是同一商品。检察官引用尼斯协定,认为二者均属于协定中的“通讯导航设备”,属于“同一商品”。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出庭意见,一审判处马×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孙×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在庭审阶段,公诉人对每一条证据都进行了梳理,对当事人和辩护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有力的回应,并引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简称《尼斯协定》),精准打击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如何判断两种产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取决于《尼斯协定》对商品和服务的统一分类。据了解,中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并采用该协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本案中,三星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包括“导航仪”,而被告辩称其销售的带有“S∧MSUNG”标识的产品为“车用导航仪”,与导航仪不是同一产品。检察官援引尼斯协定,认为二者都属于协定中的“通讯导航设备”,属于“同一商品”。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出庭意见。一审判处马×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孙×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据高新检察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是继江西亿博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于志红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后,入选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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