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星腾严选发表时间:2022-07-30 15:22:46浏览量:95【小中大】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根据《通知》,两部门将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此举将使企业注销更容易。
《通知》要求地税和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申领等协同监管机制。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商共享的信息分析处理税收风险,将纳税人税收违法“黑名单”等信息共享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共同监管。据《通知》了解,SAIC将在企业登记中增加“核算方法”和“从业人数”两项采集内容,各地工商部门应在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中增加相应的信息采集功能。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时向企业发出《涉税事项通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重复采集。
对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应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登记公告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和跨部门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企业拟申请的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具体方式可由省级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协商确定)。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或撤销简易注销公告。工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承诺书和承诺书形式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在企业补正后受理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企业自行注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未完成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取等相关涉税事宜。工商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给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的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相关涉税情况。税务部门不会对核对系统显示的纳税人提出如下异议:一是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二是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领发票、无欠税、无其他未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公告期届满前已完成发票缴销并结清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对于仍有未完成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在公告期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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